 基本釋義
違規為特定關系人經營活動謀利屬于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分兩款對此作出規定: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收支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紀行為表現
黨和國家禁止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有的黨員干部就搞“下有對策”,由其親屬和特定關系人出面經商辦企業,并利用手中職權為親屬和特定關系人提供便利條件,以謀取私利。有的利用職權幫助家人獲取特許經營權,輕易賺取利益;有的利用職權在資金、資源、稅收、招投標等方面為子女等親屬經營活動打招呼、提供幫助,“一路開綠燈”等。這些行為侵害了黨員干部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也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應當依規依紀予以嚴肅處理。
執紀監督中還發現,有的黨員干部利用職權將管轄地區或單位的公共資金存儲到自己親屬工作的銀行,使該親屬獲取銀行的高額獎勵;有的黨員干部利用管轄范圍內的特產和資源謀取私利,將高檔煙酒茶葉、珍稀藥材、名貴木材、珠寶玉石等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由親屬等特定關系人違規參與經營,實質是以權力介入其中,將地方特產作為媒介,利用公權力打造自家的“聚寶盆”“搖錢樹”。這些行為同樣違反黨的廉潔紀律,破壞社會風氣和市場秩序,影響惡劣,應當嚴肅懲治。
相關規定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禁止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家屬親友謀求特殊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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